失信被执行人 |
邵洪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5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2民初13107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9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洪岩尚欠原告李洪霞借款本金380,000元,被告邵洪岩于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1年10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的利息每月3,000元,合计90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邵洪岩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