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晓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7********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7255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占波、苏晓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5927.23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占波名下抵押的房产(位于桥西区裕华西路212号2-1-6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被告张占波、苏晓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