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9199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7933.33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3533.33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三、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4466.67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四、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万元;五、福建全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岩斯特贝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钟永祥、张祝强、王启林、兰英应对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全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岩斯特贝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钟永祥、张祝强、王启林、兰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永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84512265J |
登记机关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张白土村4幢4层401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