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143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2民初1434号 |
案号 |
(2021)豫0308执恢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卢云霞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4月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保全费4320元,总计10020元,由被告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利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2763125143M |
登记机关 |
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白鹤镇华阳中路1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