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利佳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遂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遂执字第00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安利佳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原告补缴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28 |
发布时间 |
2015-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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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詹资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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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