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祖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2民初3126号 |
案号 |
(2022)浙1022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毛祖军、詹真丽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苏芬、韩玲芳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毛祖军、詹真丽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