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23民初1655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2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8月25日已产生利息为672998.5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利息以26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68%的150%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被告梁军、梁胜、刘文梅、扬州玉好铜业有限公司、卢之云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军、梁胜、刘文梅、扬州玉好铜业有限公司、卢之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84元,减半收取16492元,由被告扬州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梁军、梁胜、刘文梅、扬州玉好铜业有限公司、卢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