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21民初3073号 |
案号 |
(2020)川1621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基美、尹丽琼停车位价款2.5万元,并赔偿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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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龚道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21572752638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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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586号祥成家园1栋1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