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811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2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润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葛德军蚌埠五岳牌16吨吊车一部;二、被告镇江润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葛德军定金10000元;三、被告镇江润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德军赔偿损失款63000元;四、被告镇江润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德军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被告杜康对被告镇江润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被告镇江润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杜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