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3259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韩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晓霞借款本金206000元;二、韩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晓霞代韩旭支付的分期还款手续费34139.3元和郭晓霞在起诉前的刷卡费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韩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