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3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02民初3190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5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强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贺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