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4227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丹阳市陵口镇云伟皮鞋加工厂、戎江伟、孙云、张东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阿林皮革有限公司货款36266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丹阳市陵口镇-6-云伟皮鞋加工厂、戎江伟、孙云、张东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