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锦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1********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603民初244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1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漳州市鸿冠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本金1,522万元和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194,808.97元,以上合计15,414,808.97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分别按照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龙文)字00026号、2017年(龙文)字00028号、2017年(龙文)字00041号〕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二、福建升源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冠工贸有限公司、王燕惠、杨锦池对漳州市鸿冠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漳州市鸿冠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289元、保全费5,000元,由漳州市鸿冠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升源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冠工贸有限公司、王燕惠、杨锦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