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2745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冯羱租金2442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前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0516068623 |
登记机关 |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遂川宾馆8号楼二楼九间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