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1832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窗帘款54309.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4元,由被告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负担61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时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589228867N |
登记机关 |
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云岭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