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62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222民初7371号 |
案号 |
(2021)黔0281执5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国安、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共同分期偿还原告王兴乖借款本息1139523元。2021年1月10日前偿还139523元,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20万元,2021年6月10日前偿还80万元。二、如被告杨国安、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原告王兴乖可自逾期之次日起就所有未到期借款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杨国安、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所有未到期借款。三、被告杨国安、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2020年3月1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王兴乖律师代理费25000元。四、案件受理费7528元,由被告杨国安、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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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741102629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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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石桥镇佳竹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