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4659号 |
案号 |
(2019)苏1204执2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2825.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58877.64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11%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世权、王玉玲、江苏亚杏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蔡守根、刘金山对被告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8元,依法减半收取7584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张世权、王玉玲、江苏亚杏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蔡守根、刘金山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733740831D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马赛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