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57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2民初2057号 |
案号 |
(2021)苏0192执1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纪立新欠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万元及利息;具体归还方式为,本金部分:被告纪立新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此外,自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被告纪立新于每月28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147万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利息部分:被告纪立新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已产生的利息34895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每月实际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2.5‰计算支付利息,随当月应归还本金一并支付给原告;二、被告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华、耿照彬对上述纪立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纪立新追偿;上述一、二项,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即有权就全部尚欠款项申请执行,同时利息调整为自逾期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同时被告需按执行标的额的0.5%另行支付律师费给原告;—4—三、被告纪立新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四、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质押的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纪立新、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华、耿照彬负担(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2-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立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137385570Y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登冠集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