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3民初17号 |
案号 |
(2019)渝03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4年8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以及徐廷兵在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0万元/万股、陈敏在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00万元/万股、谢东成在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万元/万股、谢东廷在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万元/万股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200元,由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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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79804597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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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第4层办公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