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新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5********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602民初7324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5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鲁0602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申请人李新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林举强支付劳务费93370元,并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为155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1067元),判决生效后,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