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兴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21民初2530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兴禄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支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25‰支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支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息;二、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兴禄、谢正华名下的坐落于大方县南郊路130号1幢1层、建筑面积为236.63平方米、证号为黔(2016)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00021号的商业用房,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