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冬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1********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3082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3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款88000元;二、被告杨梦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尹冬冬负担1000元,被告杨梦月负担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