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45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1民初1472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2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86629.61元,此款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629.61元,于2021—2—年5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5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5000元,于2021年7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5000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5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余款45000元;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需加付20000元,原告亦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尚欠款。二、本起纠纷系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820元,由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南京优异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月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58941845XM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街南组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