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9********71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3民初477号 |
案号 |
(2021)豫0923执1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三笔借款本金2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借款利息均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另一笔借款20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均以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准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被告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乐县杨村乡樊庄村106国道东侧的房产及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豫(2016)南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77号]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王秀娟、王伟民、王雪涛、郭想娟对上述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范围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6002元,由被告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王秀娟、王伟民、王雪涛、郭想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23699990713Q |
登记机关 |
濮阳市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杨村乡樊庄村106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