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02民初1473号 |
案号 |
(2019)辽0802执恢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淑琴劳务报酬2970元。二、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29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李淑琴利息。三、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静华劳务报酬14000元。四、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李静华利息。五、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秀兰劳务报酬3985元。六、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39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李秀兰利息。七、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淑英劳务报酬4307元。八、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430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于淑英利息。九、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齐芝劳务报酬3639.17元。十、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3639.1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丁齐芝利息。十一、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柳秀娟劳务报酬12650元。十二、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26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柳秀娟利息。十三、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广华劳务报酬8308元。十四、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830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王广华利息。十五、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亚芹劳务报酬9079元。十六、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907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王亚芹利息。十七、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素英劳务报酬3772.8元。十八、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3772.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刘素英利息。十九、驳回原告张淑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被告营口银山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九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李淑琴、李静华、李秀兰、于淑英、丁齐芝、柳秀娟、王广华、王亚芹、刘素英,其余74元由原告张淑华自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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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刘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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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营口市站前区成福里1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