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3民初4229号 |
案号 |
(2019)苏0303执2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中支行代偿款1635万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中支行诉讼费253878元、律师费860483元;三、被告洪忠良、孔美莲、洪林、李腾、江苏鑫农工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中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铜国用(2011)第56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600万元限额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忠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5546423398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路南、富民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