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和兴隆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9R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30840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1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和兴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清偿原告王连庚323818.6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连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景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RHHX69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42号1502房之四(仅限办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