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0********5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7民初1015号 |
案号 |
(2021)鲁1327执1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2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中的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张灵友、李兴、刘薇、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张灵友、李兴、刘薇、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春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2671705788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