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8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民初1745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2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38005.59元及利息、罚息16509.29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9月6日,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三、如被告赵丽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赵丽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以南,翡翠路西翠微苑二期7幢106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32831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赵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66元,减半收取为9283元,由被告赵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