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55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6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4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袁艺心、郑林林与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艺心、郑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认筹款7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期内认筹款利息补贴63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3.85%年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房屋销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交付销售押金(认筹款)70000元,并约定的相关的利润分配方式、退出机制及期内利息补贴标准。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销售押金(认筹款)70000元。现因合同约定退出机制已过,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方案,被告始终推脱拒绝返还销售押金(认筹款)70000元。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据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袁艺心、郑林林25000元,共计75000元,了结本案全部纠纷,如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原告袁艺心、郑林林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本案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素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6592904555B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新东里社区供热站院内1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