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双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2********4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6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2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双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黑ma4742蓝色解放大型货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