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3********2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5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景旺、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巍借款2150000元及前期利息859390.19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延鑫对上述借款本金2150000元、前期利息850215.19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景旺、黎健追偿;三、被告江西智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500000元、前期利息582833.33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景旺、黎健追偿;四、驳回原告卢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4元,由被告许景旺、黎健、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智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延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