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2363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1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房屋租金2442812.25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应缴纳租金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解除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位于河东新办公大楼地下一层部分区域以及地上一—八层房屋腾空并退还给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驳回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60元,由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30000元,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9260元。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房屋租金2442812.25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应缴纳租金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解除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位于河东新办公大楼一—八层腾空并退还给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驳回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60元,由原告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30000元,被告湖南昭舜晴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92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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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文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687435317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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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马安村付家组(昭山示范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