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诸城天一巨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2558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诸城市益泰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截至2016年3月22日的借款本金11 999 998.56元、利息11 146 861.91元,以及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诸城市益泰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支付律师费425 737元、邮寄费180元、公告费300元。三、被告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天一巨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刘刚、被告郭桂滋、被告张德莲对被告诸城市益泰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 356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08 356元,由被告诸城市益泰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天一巨服装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被告刘刚、被告郭桂滋、被告张德莲共同承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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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曲子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2744544190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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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桃林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