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3305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4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赵洪明、施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明宏货款282560元及利息(以2825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89513761);二、被告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赵洪明、施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明宏代理费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895137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9元,由被告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赵洪明、施翠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赵洪明、施翠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明宏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