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4********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初字第1330号 |
案号 |
(2021)苏0411执恢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树娟、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宝祥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当金14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扣除被告吴树娟、陈志刚已支付的26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原告常州宝祥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吴树娟、陈志刚的62件珠宝饰品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英华、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树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常州宝祥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8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负担款项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