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1民初4502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5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永、林培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9日为334305.89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李贵刚、雷爱秋、林威、朱作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偿还后,有权向林永、林培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由林永、林培宏、李贵刚、雷爱秋、林威、朱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