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0********8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21民初431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2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连涛因交通肇事死亡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182020=636400元、丧葬费3763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03(5+6)5=48846.6元、交通费6106元,合计778984.6元。对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六原告323000元,自己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六原告10万元,其余的经济损失为355984.6元,由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金锡全、方忠梅、陈立凤、金晓楠、金慧孟、金慧巧355984.6元经济损失的80%,即284788元。二、被告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在被告张杰交纳的管理费9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被告张杰负担3490元,由六原告负担8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0213187428644 |
登记机关 |
辽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小赵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