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8285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6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方玲、武庭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邵秀兰140000元;二、被告方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邵秀兰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方玲、武庭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