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3104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7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成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鑫森物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9384.78元;二、被告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丁成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成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丁成宝、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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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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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