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3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04民初6727号 |
案号 |
(2021)辽0204执5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玉兰欠款本金130万元;二、被告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玉兰截至2021年7月2日的利息43873.04元;三、被告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第一项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9.8%给付原告王玉兰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玉兰律师费39000元;五、被告普定县夜郎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3元(原告已预付),由三被告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项照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5733013536 |
登记机关 |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