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8********49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881民初927号、(2021)黑08民终646号 |
案号 |
(2021)黑0881执1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同江市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1.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日将同江市东都新城(原宏泰御景)小区4号楼建设路北商服楼000121门、000120门、000119门000118门、000116门(即4号楼建设路北侧进入小区门洞始向西数第4门面积193.36平方米、第6门面积193.36平方米、第7门面积193.36平方米、第8门面积98.06平方米、第9门面积98.06平方米)交付给原告公培军,并于交付后7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超出原房屋面积78.2平方米(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776.2平方米-实际回迁面积698平方米)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所产生的契税由原告负担,其余税、费由被告负担;2.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公培军违约金5000000元。二、1.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日将同江市东都新城(原宏泰御景)小区4号楼建设路北商服楼000122门、000113门(即4号楼建设路北侧进入小区门洞始向西数第10门门朝西面积141.02平方米、第1门面积144.78平方米)交付给第三人杨文斌,并于交付后7日内协助第三人杨文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产生的税由被告承担,原告负担工本费;2.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第三人杨文斌办理东都新城小区4号楼7单元301、302、303室住宅(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产生的税由被告承担,原告负担工本费;3.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第三人杨文斌逾期交付商服门市租金损失1550400元(232元×480平方米×10年;计算期间:2011年1月至2020年12月)。三、1.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日将同江市东都新城(原宏泰御景)小区4号楼建设路北商服楼000115门(即4号楼建设路北侧进入小区门洞始向西数第3门面积180.94平方米)交付给第三人徐丽荣,并于交付后7日内协助第三人徐丽荣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第三人徐丽荣逾期交付商服门市租金损失618019元(232元×288平方米×9年+232元÷12月×3月×288平方米;计算期间:2011年10月至2020年12月)。四、1.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日将同江市东都新城(原宏泰御景)小区4号楼建设路北商服楼000117门(即4号楼建设路北侧进入小区门洞始向西数第5门面积98.06平方米)交付给第三人高秀珍,并于交付后7日内协助第三人高秀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第三人高秀珍逾期交付商服门市租金损失339936元(232元×157平方米×9年+232元÷12月×4月×157平方米;计算期间:2011年9月至2020年12月)。五、1.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日将同江市东都新城(原宏泰御景)小区4号楼建设路北商服楼000114门(即4号楼建设路北侧进入小区门洞始向西数第2门面积86.8平方米)交付给第三人田凤华,并于交付后7日内协助第三人田凤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第三人田凤华逾期交付商服门市租金损失295597元(232元×139平方米×9年+232元÷12月×2月×139平方米;计算期间:2011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六、驳回原告公培军、第三人杨文斌、徐丽荣、高秀珍、田凤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原告公培军预交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第三人杨文斌预交23400元、第三人徐丽荣预交23400元,以上合计案件受理费986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同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淑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0059820949XK |
登记机关 |
佳木斯市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同江市建设路北东都新城23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