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37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23民初370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固镇县人民政府借款本金46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以502万本金为基数,按年息4.35%计算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7月9日,以502万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自2018年7月10日以462万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洪清、吴新明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80元,由被告安徽强力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吴洪清、吴新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洪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368206537XP |
登记机关 |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