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1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3473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4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明东欠原告姜青海借款100000元,原告姜青海自愿放弃借款25000元,下余借款75000元由被告吕明东分期返还原告姜青海。具体返还方式:2021年6月11日返还15000元(已履行);2021年6月20日前返还10000元;2021年12月11日前返还25000元;2022年6月11日前返还25000元。二、如被告吕明东在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内未足额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姜青海有权就被告吕明东未返还的借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吕明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