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丽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刑初714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3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段丽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