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4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376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简小平、邹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小金工程款4098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从2015年8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邹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4元,减半收取计4377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简小平、邹秋生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径行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池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781455023L |
登记机关 |
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朝阳东路南侧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