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君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7********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3民初3732号 |
案号 |
(2021)京0113执7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丘鹏辉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21年4月29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5月29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6月29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7月29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8月29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偿还剩余全部本息(剩余全部本息计算方式按照双方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8022145500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按照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二、就前述款项,若被告丘鹏辉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则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有权就所有未付本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玉兰春、被告胡君华、被告北京华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玉兰春、被告胡君华、被告北京华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丘鹏辉追偿;四、案件受理费915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丘鹏辉、被告玉兰春、被告胡君华、被告北京华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21年9月25日前直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