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羿言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6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1693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宋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截止2019年3月25日借款利息14327.20元、罚息154636.91元,合计人民币168964.11元。2019年3月25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日。2、被告刘璎慧、被告河北羿言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被告宋书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书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35576549765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14层14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