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商初字第00235号 |
案号 |
(2019)苏0391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66823.08元、利息11731.79元、罚息3416元、律师费1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6823.08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车牌号为苏C92836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架号:LB1WA6883D8032791,发动机号码:80282664)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债权仍未清偿部分,由被告张馨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馨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张馨元承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20-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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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业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171688267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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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奇鸣路一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