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喜忠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627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3957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5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喜忠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刘新安、辛号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晓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278.08元(已扣除被告辛号召已赔偿医疗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喜忠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刘新安、辛号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先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77976627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16号院3号楼2单元16号 |






